(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甘仁富与陈爱雄、冯梅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仁富,陈爱雄,冯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49-1号申请执行人甘仁富。被执行人陈爱雄。被执行人冯梅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爱雄、冯梅华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爱雄、冯梅华的银行存款1271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