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效义,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侯效义,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皖中**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53********。被告:邵华,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江营行政村杨盘楼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4********。原告侯效义诉被告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