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志臣与张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臣,张崇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77号原告:孙志臣。委托代理人:许崇芳,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臣与被告张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志臣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迟庆霞人民陪审员 厉承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