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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志臣与张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臣,张崇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77号原告:孙志臣。委托代理人:许崇芳,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臣与被告张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志臣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迟庆霞人民陪审员  厉承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