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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应某、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陈某,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时不满18周岁)。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少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至6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应某经事先商量,在嵊州为赌博网站“http://hg6610.com”担任代理,由被告人应某接受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等人投注、由被告人陈某向赌博网站投注,以赌球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接受他人赌资计人民币22.9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余元。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应某、陈某处分别扣押人民币4000元,并从参赌人员应某、王某、龚某、张某、黄某乙、沈某、黄某甲、姚某、周某处分别扣押手机一只,上述款项及物品均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王某、张某、黄某乙、姚某、周某、沈某、龚某、朱某、钱某等人的证言,嵊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明细清单,嵊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1日分别从被告人应某、陈某处扣押人民币各4000元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嵊州市公安局分别从应某、王某、龚某、张某、黄某乙、沈某、黄某甲、姚某、周某处扣押手机各1只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本院(2002)嵊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8月20日向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投案时的讯问笔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共接受他人赌资计人民币22万余元,从中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应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违法所得款已被追缴,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违法所得款已被追缴,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三、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费彰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