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工会证券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工会
案由
证券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8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乔东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璨,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钱一锋,行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工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鑫,工会主席。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佩芬,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瞿,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工会证券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