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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向群与杨支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84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罗某。被告杨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3月19日,经熟人介绍原告借给被告杨某人民币20万元,其中1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现金支付。以上借款杨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管辖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还款期限为原告通知还款之日起10日内还清。2014年6月份,原告多次电话和短信告知被告还款,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下: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称其经熟人介绍借给被告杨某人民币20万元,其中1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现金支付。为此,被告杨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但该《借条》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另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份,该凭条显示2014年3月19日原告李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号转账支付19万元至被告名下的银行账号内。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因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4年9月4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原告在本案庭询中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每月三分,但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另提供手机短信记录,拟证明其曾于2014年7月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为此,本院询问原告:“请明确你方主张利息的计算方法及起止时间。”原告答称:“我方要求以20万元借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本案立案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地址拟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副本等司法文书,但被退回。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发出开庭公告,公告期满,仍未见被告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0元,有杨某向李某所出具的《借条》及《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等可予以证实,故李某与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明确。借款应当归还,杨某有义务及时向李某清偿借款,对李某要求杨某清偿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因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的期限及利息,而《借条》中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且原告举证证明曾在2014年7月向被告多次催还借款,故现原告仅要求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14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清偿所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4年9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150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林代理审判员 冯 婉人民陪审员 麦琦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