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葛××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葛××。委托代理人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