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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康举与申英霞、陈旭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康举,申英霞,陈旭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宋康举。被告:申英霞,安平县新盈街南。被告:陈旭普。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康举与被告申英霞、陈旭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康举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宋康举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康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宋康举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