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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建林、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林,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荣康(系原告单位职工),男,出生于1971年7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嘉葳(系原告单位职工),女,出生于1992年6月26日,汉族。被告李建林,男,出生于1972年10月7日,汉族。被告郑霞,女,出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建林、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协调,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与被告郑霞进行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