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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陶士道与大连新瑞华船舶辅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士道,大连新瑞华船舶辅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陶士道,农民。被执行人:大连新瑞华船舶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金厂村。法定代表人:华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陶士道与被执行人大连新瑞华船舶辅机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连新瑞华船舶辅机有限公司共计支付4900元及利息并于2015年2月10日已支付给申请人4900元,申请人陶士道表示对差额部分及利息的数额全部放弃。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