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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洪伟与殷华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伟,殷华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伟,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殷华竹,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洪伟与被执行人殷华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荣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殷华竹向张洪伟支付欠款17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2)荣执字第4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殷华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