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洪伟与殷华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伟,殷华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伟,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殷华竹,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洪伟与被执行人殷华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荣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殷华竹向张洪伟支付欠款17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2)荣执字第4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殷华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