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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建中与被执行人钱裕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中,钱裕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中,男,汉族,永昌县党校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钱裕德,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建中与被执行人钱裕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钱裕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建中暖气费128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被执行人钱裕德当日缴纳案件款1280元。申请执行人周建中领取了案件款并向本院出具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1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