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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四川省远景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远景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远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法定代表人:蔡景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镇。法定代表人:钟克蓉,该公司总经理。四川省远景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2014)什邡民初字笫1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未生产经营,生产设备因外债已变卖抵债,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因银行贷款设置抵押。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笫1192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