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夏商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与王德奎、夏津县瑞利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王德奎,夏津县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夏商二初字第63号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住所地夏津县。负责人:杨立富,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歆,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宪磊,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德奎,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王光利。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夏津支行)与被告王德奎、夏津县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德州银行夏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歆、程宪磊;被告王德奎、瑞利公司经本院公告及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对其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州银行夏津支行诉称,2011年4月14日,被告王德奎在我行借款80万元整,月利率为8.4326‰,该借款至2012年4月13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截至目前所欠原告借款的利息47731.39元没有偿还,上述借款由第二被告瑞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所欠利息,第二被告亦不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的利息47731.39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德奎经公告依法传唤,被告瑞利公司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其拒不到庭的行为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凭证。证明借款人在2011年4月14日向我行申请借款,签署借款凭证一份,金额是80万元,到期日期是2012年4月13日。借款凭证附有借款人的签字及手印。证据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自然人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借款80万元,并有夏津县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我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夫妻双方签订借款人自然人保证。证据三、贷款账户基本资料查询显示借款人截止2015年2月9日拖欠我行本金0元,利息47731.39元。被告王德奎、瑞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4日,被告王德奎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原告处借款80万元整,月利率为8.4326‰,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用途为支付皮棉款项,该借款至2012年4月13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80万元本金后,没有偿还相应的利息。截止到2015年2月9日被告欠原告的利息为47731.39元。上述借款由第二被告瑞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被告王德奎的妻子承担自然人担保。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2、借款凭证,3、贷款账户查询情况,并由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银行夏津支行与被告王德奎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原告的签章及被告王德奎的签字和手印及签章,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保证合同由原告的签章及被告瑞利公司的签章,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保证合同中,有王德奎财产共有人李春英的签字和手印,证明李春英知悉该保证合同的内容。被告王德奎应该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内容,被告瑞利公司亦应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被告王德奎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瑞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奎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借款的利息47731.39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夏津县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元、申请诉讼保全费497元由被告王德奎、夏津县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照勇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孙读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