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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粉碧等与刘建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蓬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杨粉碧,女,汉族。原告杨桂花,女,汉族。原告杨秋芬,女,汉族。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前军,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61953********,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蓬安县罗家镇罗汉碥村*组。原告杨腊梅,女,汉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通良,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红,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丝绸路51号丝绸大夏6楼。负责人:张彦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艳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鲜正波,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粉碧、杨桂花、杨秋芬、杨腊梅诉被告刘建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腊梅,原告杨粉碧、杨桂花、杨秋芬的委托代理人沈前军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通良,被告刘建红,被告平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蒙艳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7日11时30分许,刘建红驾驶川RZ33**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蓬安县罗家镇街道中国农业银行门外路段,撞到道路右侧路边行人杨天中,造成杨天中受重伤,于2014年7月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杨天中受伤后,在蓬安县人民医院��疗过程中,因治疗费用不足,被迫于2014年5月19日出院回家,后病情恶化,急需住院,但被告拒绝垫付医疗费,致使杨天中在无钱治疗的情况下死于家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7,000元、护理费2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840元、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39,475元、丧葬费20,897.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39元、误工费1,280元,合计153,831.5元。被告刘建红辩称:杨天中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我垫付的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平安财保辩称:此次交通事故致杨天中左股骨骨折,经蓬安县人民医院治疗,杨天中于2014年5月19日基本治愈出院,出院时没有生命危险。出院后杨天中因自身疾病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葬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我公司垫付的费用应在赔偿款中扣减。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11时30分许,刘建红驾驶川RZ3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蓬安县罗家镇街道中国农业银行门外路段处,撞到道路右侧路边行人杨天中,造成杨天中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3月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天中不承担事故责任。杨天中受伤后,被送往蓬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1天,用去医疗费50,762.67元,其中刘建红垫付38,762.67元,平安财保垫付5,000元。2014年2月17日,杨天中入院诊断为:1、左股骨颈骨折;2、慢性胃炎;3、脑动脉硬化症;4、脑梗塞。经治疗,杨天中于2014年5月19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2、慢性胃炎;3、脑动脉硬化症;4、脑梗塞。出院记录记载��目前患者精神、饮食及睡眠良好,无不适主诉,并且自行扶拐活动。2014年6月8日,杨天中在家人的陪伴下,前往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程度、护理时限、营养费、后期医疗费鉴定,2014年6月11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杨天中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护理时限为182天、营养费为2,700元、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经平安财保申请,本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杨天中基本医疗自费部分及医疗费中非交通事故治疗的费用进行了鉴定,2014年11月25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杨天中基本医疗自费部分鉴定为16,131.57元,医疗费中与治疗车祸伤无关的费用金额为770.88元,平安财保垫付了鉴定费1,770元。同时查明:川RZ33**号小型普通客车系刘建红所有,该车在平安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组责任保险,商业第三组责任保险限额为300,000元,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另查明:杨天中于2014年7月6日死亡,现有法定继承人杨粉碧、杨桂花、杨秋芬、杨腊梅。以上事实,有蓬公交认字(2014)第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杨天中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保险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建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天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川RZ3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平安财保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刘建红承担,平安财保应按保险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刘建红应承担的部份进行赔偿。杨天中受伤后,经蓬安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4年5月19日好转出院,出院后,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6月11日对其伤残程度鉴定为八级伤残,杨天中于2014年7月6日死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天中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对杨天中造成八级伤残的后果,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各项赔偿款,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票据以及参照四川省2013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依法确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本院认定医疗费为50,762.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3、营养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840元营养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4、护理费。按四川省2013年度一般服务行业工资标准28,005元/年进行计算,护理时限从受伤之日起至杨天中死亡之日止,共计140天,即护理费为28,005元÷365天×140天=10,741.64元;5、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500元;6、残疾赔偿金。按四川省2013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计算5年,即7,895元×5年×0.3=11,842.5元;7、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为15,000元;8、平安财保垫付的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本院认定为1,770元。以上费用共计95,156.81元,其中,医疗费中与治疗车祸伤无关的费用770.88元,由原告承担,基本医疗自费金额16,131.57元和鉴定费1,770元,由刘建红承担,下余的76,484.36元,由平安财保在川RZ33**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0,741.64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842.5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剩余的28,400.22元,由刘建红承担,平安财保在川RZ3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商业第三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该费用进行理赔。综上,原告方应承担770.88元,平安财保应承担各项赔偿款76,484.36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6,770元,还应承担69,714.36元,刘建红应承担17,901.57元,因刘建红已垫付38,762.67元,故平安财保应在赔付给原告的赔偿款中支付20,861.1元给刘建红,品迭后,平安财保还应赔付给原告48,853.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粉碧、杨桂花、杨秋芬、杨腊梅人民币48,853.26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建红人民币20,861.1元;三、驳回原告杨粉碧、杨桂花、杨秋芬、杨腊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粉碧、杨桂花、杨秋芬、杨腊梅承担1,199元,被告刘建红承担2,1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委人民陪审员  欧绪洲人民陪审员  杨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