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国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2号原告国某某,女,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许某某,男,1990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