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肖某某,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8月22月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0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6月29日生育儿子王某,现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于2003年6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王某归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坐落于台江区中亭街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房归原告所有…”。后原告为了更好地抚育孩子,双方于2004年9月6日到台江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于2012年7、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且瞒着原告将上述房屋擅自出卖并将卖房款据为己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3年5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立案后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台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双方仍继续分居,再无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再次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闽榕台结字第X号)。2.户口簿。3.原、被告双方2003年6月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4.(2013)台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5.房屋买卖公证书(复印件)。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上述证据1、2、3、4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房屋买卖公证书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可以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7年经同事介绍认识,1990年1月8日登记结婚,1990年6月29日生育一子王某。2003年6月1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04年9月6日原、被告在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领取闽榕台结字第X号结婚证。2013年5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因依据不足,本院作出(2013)台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驳回原告肖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以被告于2012年7、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瞒着原告将福州市台江区某室擅自出卖,将房款据为己有,致使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诉请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婚生子王某已成年,夫妻没有共同财产,被告在外是否有无债务其不知情。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5月2日诉请离婚,本院以离婚依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肖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原、被告双方自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已满1年,被告仍然下落不明,事实上形成了夫妻分居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且态度坚决,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再次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品兴人民陪审员  曾依铨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