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滨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与滨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滨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六路***号。法定代表人魏书锦,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俊利,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号。法定代表人XX,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滨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滨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利,被上诉人滨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代理人王爱华、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韩现文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纪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