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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社与刘书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书学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784号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书学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石店镇信用社(金融机构)的存款12200元至海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立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