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89号原告魏某,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1999年农历11月13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双方系“换头亲”关系,2013年9月3日,双方在武山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2月19日生长子王斌斌,2006年7月26日生长女王斌霞,2007年8月3日生次女王丽霞,2008年8月21日生次子魏文鹏。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15日,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女王丽霞、次子魏文鹏由原告抚养,长子王斌斌、长女王斌霞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存款20万元、新农村宅院(价值16万元)分原告18万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生孩子的情况属实,小儿子被告上的户口上叫王文斌。家里只有10万元的存款,新农村的房子只交了3.5万元,还没有修好。原告是2014年11月份回娘家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11月13日结婚(双方系“换头亲”关系),2013年9月3日在武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2002年12月19日生长子王斌斌,2006年7月26日生长女王斌霞,2007年8月3日生次女王丽霞,2008年8月21日生次子王文斌(魏文鹏)。2014年11月份,原告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月15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女王丽霞、次子魏文鹏由原告抚养,长子王斌斌、长女王斌霞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存款20万元、新农村宅院(价值16万元)分原告18万元。上述事实,有武山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本;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并且生育了四个孩子,已建立起相对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小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