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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蓬某、阳开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蓬某,阳开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蓬某(自报名),男,1963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攸县石羊塘镇黄家垅村金塘组金塘***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阳开某(自报名),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攸县石羊塘镇黄家垅村金塘组���塘***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蓬某、阳开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臻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黄蓬某、阳开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西紫工业区大头岗路的黄记百货店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共收受他人投注款约18万元,非法获利约17000元。2014年10月21日,民警在黄记百货店内抓获黄蓬某、阳开某,在店铺内起获2963元、“六合彩”投注二联收据1本、“六合彩”投注明细表3张,抓获“六合彩”投注人员李明创等六人,从六人身上起获“六合彩”投注单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且供述从现场起获的2963元属投注款。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蓬某、阳开某非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蓬某、阳开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阳开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起获的投注款人民币2963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