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明学与郑全火、余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学,郑全火,余冬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黄明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郑平,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全火,个体户。被告:余冬莲,家务,(系郑全火之妻)。原告黄明学诉被告郑全火、余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金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全火、余冬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学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日被告郑全火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99,2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并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六个月即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取,两被告却分文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被告郑全火、余冬莲均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全火、余冬莲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日,被告郑全火以投资为由,向原告黄明学借款99,200元人民币,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并出具了借条,当时口头约定使用六个月即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取,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2014年12月,原告黄明学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200元及利息43,648元(利息计至2014年12月1日止),2014年12月2日起的利息仍应按2%月利率算至实际还清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笔债务系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且作为夫妻关系的两被告未证明该笔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该笔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全火、余冬莲应偿还原告黄明学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9,200元整,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郑全火、余冬莲应支付原告黄明学2013年2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计人民币43,648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被告郑全火、余冬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