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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刘增囤与刘增囤、陈宗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刘增囤,陈宗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负责人李洪志,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增囤。被告陈宗丰。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诉被告刘增囤、陈宗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