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淮安市茭陵农副产品加工厂与被告金士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茭陵农副产品加工厂,金士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81号被告淮安市茭陵农副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淮安区茭陵乡大胡村。负责人胡春林,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胡孟军。被告金士英。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茭陵农副产品加工厂与被告金士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茭陵农副产品加工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茭陵农副产品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茭陵农副产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茭陵农副产品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邱广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