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海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白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艾伟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毅。被执行人白海明。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米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海明已将本次申请标底51284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670元,由被执行人白海明承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海明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吕剑锋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党永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