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成都和煌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韩尚艺术贴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煌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韩尚艺术贴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成都和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魏苏川,总经理。被告成都韩尚艺术贴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肖渊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韩尚艺术贴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韩尚艺术贴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和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原告成都和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