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远强与张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远强,张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70号原告丁远强,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汉臣,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远强与被告张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丁远强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远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殷瑞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