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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自贡天波冶金有限公司、黄泽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贡天波冶金有限公司,黄泽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30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刘必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然泐,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蔡文韬,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住自贡市富顺县。系该社职员。被告自贡天波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黄泽玖。被告黄泽玖,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中新合作联社”)诉被告自贡天波冶金有限公司(简称“天波冶金公司”)、黄泽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自流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新合作联社不服提起上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自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新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蔡文韬、被告黄泽玖、天波冶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泽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新合作联社诉称:2010年5月26日,被告天波冶金公司因购材料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黄泽玖、张晓光予以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天波冶金公司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天波冶金公司归还借款90,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黄泽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波冶金公司、黄泽玖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天波冶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波冶金公司因购材料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为8.1863‰,逾期罚息利率为14.73534‰。同月27日,被告黄泽玖、张晓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黄泽玖、张晓光为天波冶金公司该笔借款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天波冶金公司发放了借款。2011年5月26日,借款到期后,天波冶金公司未归还,原告向天波冶金公司催收无果。2012年5月10日,天波冶金公司在原告送达的《借款征询函》上盖章,黄泽玖亦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借款询证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法庭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已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天波冶金公司发放借款后,被告天波冶金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天波冶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1年6月2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根据《保证合同》要求黄泽玖承担担保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且黄泽玖予以认可,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自贡天波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2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泽玖对被告自贡天波冶金有限公司的偿还义务向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60元,诉讼保全费1,192.80元,合计2,688.40元,由被告天波冶金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巨良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刘家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