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廖顺生与殷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顺生,殷孝弟,殷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廖顺生,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殷孝弟,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殷春花,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顺生诉被告殷孝弟、殷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顺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7元,减半收取3083.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53.5元,由原告廖顺生负担。审判员 李治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