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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廖顺生与殷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顺生,殷孝弟,殷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廖顺生,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殷孝弟,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殷春花,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顺生诉被告殷孝弟、殷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顺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7元,减半收取3083.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53.5元,由原告廖顺生负担。审判员  李治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