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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卢云晓与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晓,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卢云晓。被告: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云晓与被告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