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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沛娟与董益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沛娟,董益良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16号原告朱沛娟,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中山路1号。被告董益良,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林尘镇荔枝埒村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沛娟诉被告董益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沛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为了原、被告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沛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积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