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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巧灵、刘肖、刘猛、刘裕、刘老国诉被告郭俊成、李栋、邹来友、驻马店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灵,刘肖,刘猛,刘裕,刘老国,郭俊成,李栋,邹来友,驻马店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赵巧灵,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刘肖,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猛,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裕,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老国,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成,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邢曼丽,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栋,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邹来友,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志明,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负责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明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东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灵、刘肖、刘猛、刘裕刘老国诉被告郭俊成、李栋、邹来友、驻马店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巧灵、刘肖、刘猛、刘裕、刘老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中被告李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巧灵、刘肖、刘猛、刘裕、刘老国撤回对本案中被告李栋的起诉。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候胜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