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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许子花与曲阳、孙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子花,曲阳,孙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许子花,农民。被告:曲阳。被告:孙岩,无业。原告许子花诉被告曲阳、孙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洪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子花、被告孙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子花诉称:2010年11月份,被告孙岩驾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应赔偿5321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欠条。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仅支付20000元,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余款3321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321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岩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其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我现在没有钱支付原告。被告曲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孙岩在烟台市牟平区沙河崖村银晶珠宝行北丁字路口倒车时将原告许子花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岩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孙岩于2011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交通事故赔偿款53219元的欠条。2012年年初,被告孙岩向原告支付20000元赔偿款。2014年2月12日,被告孙岩另向原告出具了剩余赔偿款33219元的欠条。原告主张被告孙岩欠其交通事故赔偿款33219元,提交上述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孙岩认可发生交通事故和欠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的事实,认可欠条是其出具,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庭审中,原告许子花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阳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许子花主张被告孙岩欠其交通事故赔偿款33219元,有欠条予以证实,且被告孙岩认可欠款属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许子花要求被告孙岩支付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子花交通事故赔偿款332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孙岩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洪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贵俊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