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学成与马建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成,马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成,男,70岁,农民,住址:洛宁县陈吴乡中益村三组。被执行人:马建群,男,40岁,农民,住址:洛宁县陈吴乡中益村三组。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马军武审判员 :吕高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