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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平文与卢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平文,卢海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姜平���,男,汉族,1951年12月31日生。被告卢海卫,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平文诉被告卢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平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海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平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5元,减半收取3792.5元,由原告姜平文承担。审判长  胡德意人员陪审员霍春芳人员陪审员吕爱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