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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德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德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3149号原告北京中德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于家务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立新,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国忠,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北京中德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健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德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德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九元,由原告北京中德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