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南京天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下坞营128号。法定代表人王云飞,南京天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杨松,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军,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6元,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