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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催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三泰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泰电力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催字第00056号申请人三泰电力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9928-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宁路789号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申请人三泰电力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全国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010004120042379,申请人三泰电力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泰电力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平代理审判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