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肖祥平与欧阳文斌、郑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平,欧阳文彬,郑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肖祥平。委托代理人严卫民,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文彬。被告郑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祥平与被告欧阳文彬、郑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祥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祥平负担。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林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