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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甘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友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谈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