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刘某等与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上泗洲庙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李某乙,某甲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某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上泗洲庙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李某甲。原告刘某。原告李某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敖忠。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某甲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某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上泗洲庙村民小组。负责人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刘某、李某乙诉被告某甲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某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上泗洲庙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刘某、李某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刘某、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刘某、李某乙撤回对被告某甲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某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上泗洲庙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156.5元,由原告李某甲、刘某、李某乙承担。审判员 吕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