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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郑毅斌、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云,郑毅斌,郑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李彩云(曾用名李生福),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郑毅斌,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郑志强,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云与被告郑毅斌、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彩云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彩云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洪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人民陪审员  杨静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路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