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智与被执行人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智,冯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79-2号申请执行人钟智。被执行人冯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进行执行。但被执行人冯海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海军之妻杨翠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海军之妻杨翠莲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