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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文英诉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自强,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杨齐书,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沈立申请执行人:翁自强被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归川,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齐书被执行人:姚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文英申请执行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 曾 莉代理审判员 : 罗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之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