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治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志彪,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斌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淑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