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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州达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达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66号原告苏州达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0号1幢1101、1104室。法定代表人曹咏春。委托代理人成龙,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6层C601。法定代表人况圣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达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匡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达亚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光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雅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