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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新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一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宇,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文波,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新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王新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新宇和同事夏东辉、李某某、董某甲、高某某、李久章等九人一同聚餐,在聚餐过程中,王新宇喝了酒。聚餐结束后,高某某和李久章等五人一同乘车离开,王新宇驾驶×××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载着夏东辉、李某某、董某甲一同离开。当王新宇驾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四道街路口时,与被害人黄某甲(男,31岁)驾驶的牌号为×××号赛芙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新宇并未立即停车,而是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一段距离后才将车停下。在王新宇与黄某甲协商赔偿事宜时,乘车人夏东辉驾驶×××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载着李某某和董某甲离开事故现场,黄某甲随即拨打电话报警,王新宇也逃离事故现场。离开事故现场后,乘车人董某甲找来其丈夫马某某,由马某某驾驶×××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回到事故现场。后交警部门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时,有人发现王新宇就在事故现场附近,黄某甲将王新宇带至交警面前,后王新宇被公安机关带走。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新宇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无责任。王新宇血液酒精含量为140.31mg/100ml。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被害人黄某甲陈述:2014年11月16日18时10分许,其驾驶×××号赛芙罗牌小型轿车,在平房区建安四道街平房区看守所门前处准备左转弯时,与一辆黑色轿车相撞。对方司机没有停车,而是向后倒车,并左转弯靠路边停车。其下车去找对方司机,对方司机满身酒气,这时从对方车上下来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说要和其谈事故的事情,后该戴眼镜的男子接了个电话,其就又去找对方司机,对方司机已不在现场,其询问对方车内后排座的两个女的司机去向,这两个女的也不知道司机去哪了,这时对方司机回来了要和其谈,戴眼镜的男子将车开走了,其就报警了,过了一会,他们又找来一个司机将肇事车辆开回现场,要恢复现场,其不同意。后警察赶到勘查现场时,有人发现对方司机在现场不远的电线杆下,其就将该司机带到交警面前。对方肇事车内有四个人,两男两女。3、证人方某甲证言:2014年11月16日18时,其在平房区建安四道街平房区看守所附近等黄某甲吃饭时,黄某甲打电话称发生了事故,其就去了事故现场,大概用了5分钟的时间。其到事故现场后,看见一辆黑色的别克车在平房区看守所路口道边停着,黄某甲正和司机交涉,对方司机承认车是他驾驶的。这时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将车开走,黄某甲报了警,和黄某甲交涉的司机也离开了。过了一会,换了个没有喝酒的司机将车开了回来,想要恢复现场,其和黄某甲没有同意,后有人发现驾车肇事的司机在现场六七十米的地方。其和黄某甲将司机抓到了交警面前。4、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6日,其和王新宇、董某甲、李久章、夏东辉等共九个人在一起吃饭,17时左右吃完饭后,其和王新宇、董某甲、李久章、夏东辉五个人乘坐一台车回家,其坐在后排中间,左边是董某甲,剩下的人坐在什么位置不记得了。其因为喝多了,上车就睡了,其听见咣的一声醒过来,车前排和副驾驶上都没有人了,就后排左侧董某甲和其在车上,后夏东辉开肇事车辆将其和董某甲送到窑地,其和董某甲就下车了。后董某甲将她丈夫马某某叫来,马某某来后坐到驾驶位置上,让其和董某甲走了。5、证人董某甲证言:2014年11月16日,其和李久章、夏东辉、李某某、黄伟东、王新宇、刘长胜、温亚峰、高某某在韩祯的屯子喝酒,酒后其坐车回去,车上有四、五个人。夏东辉坐在副驾驶上,其和李某某坐在车后排,其上车后就睡了,后出事故时其被撞醒了,夏东辉开车拉着其和李某某离开了现场,自己在车上联系了丈夫,后其丈夫来了,他和夏东辉就回事故现场处理事情了。6、证人马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6日晚,其妻董某甲打电话称坐车的车肇事了,其到事故现场时,只有一台车在现场,两个男的在谈话,其妻不在现场。后其电话联系到其妻,找到妻子时看见和李某某在车里坐着,夏东辉坐在副驾驶。其称移动车辆要负事故全责,夏东辉说能私了。后其开车和夏东辉回到事故现场,对方不让其恢复现场,其和对方谈私了的事情,谈了几句,其就离开了。其和对方司机谈话时,看见王新宇在道边上。7、证人丛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6日18时,其乘坐黄某甲驾驶的车,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事故。对方车往后倒车并左转,黄某甲就追了上去,对方车停了下来,黄某甲和对方司机交谈,后对方车辆开走了,过了不长时间,对方车又开了回来。8、证人高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6日,其和李某某、董某甲、黄伟东、王新宇、温亚峰、刘长胜、夏东辉、李久章,共九个人聚会。大约17点左右吃完饭后,其和李久章、温亚峰、刘长胜坐黄伟东的车离去。9、辨认笔录:经黄某甲辨认后确认与其所驾车辆相撞的肇事司机是王新宇;经马某某辨认后确认王新宇在事故现场。10、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14年11月16日,在平房区建安四道街平房看守所附近,×××别克黑色轿车由南向北直行;×××由北向东左转弯,事故现场已移动。11、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前端左侧及左侧前部与×××号赛芙罗牌小型轿车前端撞刮痕明显。12、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检的黄某甲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送检的王新宇血液酒精含量为140.31mg/100ml。13、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新宇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无责任。14、和解协议:2014年11月25日,×××号别克车车主夏东辉委托王明志赔偿黄某甲所驾车辆损失及丛某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15、被告人王新宇供述:2014年11月16日,其和李某某、董某甲、夏东辉等人聚餐。吃饭后其是乘车离开的,和其同车的人及自己在车上的位置,其均不清楚。同时被告人王新宇当庭供述,其是同两个女的还有夏东辉一起乘车离开,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日,夏东辉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其和两个女的坐在车的后排,其没有驾驶机动车,是谁开的车,自己不清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新宇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王新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王新宇以其并未醉酒驾车,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认定王新宇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将证人黄某甲混淆为被害人,规避其出庭义务,违反程序法规定;原审判决在尚未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认定王新宇犯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王新宇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一致。被害人黄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王新宇系酒驾肇事司机。证人方某乙证实肇事司机就是其与黄某甲现场扭送交付警方的人。证人李某某、董某乙证实王新宇系驾车人,亦未证实谁是驾车人,但证人高某某、董某甲、李某某、黄某乙证实肇事车内仅有李某某、董某甲、夏东辉、王新宇四人。董某甲证实夏东辉在副驾驶、肇事车不是夏开的。结合黄某甲、方某甲的证言肇事司机系男性、未佩戴眼镜,故原审判决认定王新宇驾驶肇事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新宇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王新宇醉酒驾车肇事,将黄某甲家属的车辆撞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判决认定黄某甲系本案被害人并无不当。黄某甲所做陈述系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原判决将经庭审质证确认后的陈述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合乎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其未出庭作证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新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原判认定其犯危险驾驶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堂审 判 员  王乙丁代理审判员  刘万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齐 旭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