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什邡圣地亚化工有限公司与陈象文、杨遂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什邡圣地亚化工有限公司,陈象文,杨遂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什邡圣地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禾丰镇龚林村。组织机构代码:72084397-0。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象文,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南滩乡。原审被告杨遂军,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农民,住南充市嘉陵区。上诉人什邡圣地亚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象文、原审被告杨遂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于第二次开庭审理前收到合江县人民法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1590-3号民事裁定书,未及时阅读该裁定书内容,匆忙应诉,庭审中,合江县人民法院也未就原审原告陈象文撤回对原审被告王忠碧、邱富开、邱乾兵、邱乾春(均系在诉讼过程中追加)起诉一事,征求被告什邡圣地亚化工有限公司意见。被上诉人陈象文撤回对王忠碧、邱富开、邱乾兵、邱乾春的起诉后,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和侵权地均不在合江县,故合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再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象文答辩称,其向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时,该法院有管辖权,追加被告及案由的变更均系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上诉人陈象文以邱正荣、杨遂军和上诉人什邡圣地亚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三人(单位)承担提供劳者受害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审被告邱正荣死亡,2014年9月22日,陈象文申请追加邱的继承人王忠碧、邱富开、邱乾兵、邱乾春为共同被告,并将案由变更为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合江县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其后陈象文认为邱正荣在本案中没有明显过错,遂撤回了对王忠碧、邱富开、邱乾兵、邱乾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合江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邱正荣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诉讼过程中,原审原告陈象文追加、变更被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变更案由,均不影响案件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余 琦审判员 马金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