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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庄发全与魏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发全,魏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3871号原告庄发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明珍,系尉犁县尉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发全诉被告魏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现原告申请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其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发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8元,退还原告庄发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路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