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玉梅与被执行人李绍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梅,李绍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肖玉梅。被执行人李绍虎。申请执行人肖玉梅与被执行人李绍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鄂五峰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履行3000元,余下部分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五峰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阳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 意 更多数据: